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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含数字 公司起名含数字

1.企业名称可以含有数字吗

汉字可以。

相关资料: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2、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温馨提示: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参考资料

法律快车:

2.企业名称可以含有数字吗

汉字可以。

相关资料: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2、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温馨提示: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参考资料 法律快车:。

3.公司名称是否可以含有汉字数字如一十等

中国的公司名称必须是规范的简体中文,不能是阿拉伯数字、外文等,也不能是“第一,第二……”

但你可以取名为:

北京二七一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或北京贰柒壹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八五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或北京捌伍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数字的话只有以前的军工企业有

361°,它是以商标作为具体名称的,而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明确规定数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注册商标也可以作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这时企业名称中的数字不再是简单的数字而是带有显著区别性的注册商标。

4.公司名字不能用数字吗

数字不管大小写都不能单独作字号,序列数如第一、第二是可以的;名词中含数字的可以,如:五粮液集团公司,一棵小草、一品香茗1.商号的名称须健康、规范、不得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禁用名称主要有三类:一是与我国国家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等相同或类似的;二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2.商号不得同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3.商号不得同政协委员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4.商号不使用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5.商号不得使用以数字构成的名称。便不包括以数字顺序构成的企业名称。

如上海后九棉纺厂。原用数字构成企业名称的军转民军工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时,须使用公开的对外名称。

6.同行业商号在法定范转内不得雷同。我国法律界定的商号不得雷同的范围是:(1)商号前冠用市、县、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

(2)商号前冠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3)商号前冠用“中华”、“中国”等全国性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雷同。

一、登记事项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二、登记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登记条件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2.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

3.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一) 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2. 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二)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1.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5.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1)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5) 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1)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2)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4. 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一)设立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证明;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5.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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