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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工商规定 公司起名工商规定

1.工商局对公司起名要求

起名不容易,给你推荐几个好名字供参考,希望里面有你喜欢的名字:

男孩名字:岁寒;向阳;鸿煊 鸿:大也 煊:光明;俊源;卓然;睿渊 (睿智;学识渊博);伟泽 (伟:伟大 泽:广域的水源);迎浩;启恩;子骞 (骞:高举,飞起 );

女孩名字:婧涵 婧:女子有才 涵:包容;潆心;玥娜;明美(明白事理,长得标志美丽,有着花容月貌);水娟;瑶玉;依娜(有伊人风采,娜一般指姑娘美丽,婀娜多姿嘛);颖雪;天瑜 瑜:美玉;晨宜;

名字五格数理中所用的笔画主要参考《康熙字典》中的笔画,现今用的很多字被简化了,不能真正代表字的笔画。故有些字的笔画和今天的笔画有所区别。 噢噢!!

2.企业工商命名的规则有哪些

企业核名2006-12-19 16:01一、基本原则1、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例如:大连海平木业有限公司。其中“大连”是行政区划,“海平”是字号,“木业”是行业(经营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二)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二、核名权限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允许其名称中冠“辽宁”字词:(一) 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二) 从事一、二产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四) 总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

3、凡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可直接冠“大连”市名,取消对其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三、行政区划与字号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 国务院批准的;(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

5、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四、行业与组织形式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五、核准原则1、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须知第四项第三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3、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3.公司起名有哪些要求

给你一个权威的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关于企业名称命名的规定有哪些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对企业名称的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除外); 2、企业名称中的企业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4个以内的常用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5、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6、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7、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8、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9、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行业所从事行业的(例如"实业"、"发展"),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广州实业公司要求(暂时)注册资金需达到1000万元。

5.企业取名的限制规则有哪些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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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取名的限制规则有哪些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永谐财务为你解答。

7.企业起名有哪些规则

企业名称将相伴公司的一生,为自己的公司起个好名字,是注册公司的头等大事之一,但在为公司起名之前,您一定要知道有关公司名称选择的相关规定,这样可以少走弯路。

那企业起名有哪些规则呢?下面姓名网为大家做简单介绍:企业起名有哪些规则呢?点击进入大师起名 1、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2、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的著名的商标名称,不能随便使用历史名人,朝代等做为公司名称。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成立一家公司,如果要变更公司又如何办理呢?有的需要变更股东、经营范围、增资、变更公司地址等,有很多公司随着业务的发展,需要变更公司的,那如何变更呢?因为变更的内容不同,办理手续也就不一样,例如: 企业变更名称那么需要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地址变更需要提供新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名称的命名要符合有管法律规定,并且具备哪些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 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 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 按我局工商〔1990〕 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其中. 不再使用。

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

字词的,应报我 局备案。 凡按规定应经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进行公告的企业名称, 或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

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织 查处。 四、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管理问题,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根据《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企业名称使用本地地名作字号,如其字号能够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 区划,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称其为“北京市北京机床厂”。

不使用省、市、县地名作字号的企业名称,其所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可 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异地地名作字号,但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六、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 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七、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下述类型企业法人可冠 以主办单位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核准登记。

(一)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 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 服务企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八、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 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 业,应单独起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九、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十、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 “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 式不得联用或混用。

十一、外资企业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 形式中间使用。 十二、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

如称“总 公司”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十三、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 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

如“中日友好饭店”。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 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

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 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

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 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十六、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

商业、公共饮食、服 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十七、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使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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