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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行业有限制吗 工商注册:开公司先取名,公司名称选取规范

1.确定公司名称有哪些限制

1.公司性质限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还有无限责任的公司,因您的组织形式、资金构成、是否合资等决定,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这就确定了你的公司名字的后缀;

2.地址限制,比如你是广州的,那么在广州注册一定为:广州市##公司;

3.同行业是否同名,谐音,这样是避免字号侵犯,注册的时候工商部门会有一个核名流程,需要你填写多个公司名称,按你提供的优先顺序进行数据检索,如可以使用,会给你一个核名通过通知,6个月内别人都不可以用此名称,除非6个月你尚未完成工商注册!

4.行业类别,如电子,五金,数码等等

以上,就构成了你的公司名称,如:东莞市 英联 卫浴器材 有限公司

2.企业命名有什么规定吗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例:广州市 东达 贸易 有限公司)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行业所从事行业的(例如"实业"、"发展"),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实业公司要求(暂时):1、市局注册资金需达到301万元,区分局需达到100万元 经营范围需含有生产、加工项目,未有厂房的可以先成立公司后设分支机构生产。 建议:如何给企业取名?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缺一不可。

比如广州市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为行政区划,林鸥为字号,监理咨询为组织形式,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是字号,即林鸥。行政区划的不同级别也对应着相应的企业性质,以广州市为例,所有的公司均可以冠“广州”或“广州市”为行政区划,而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只能用下一级行政区划,如广州市天河区**经营部。

由于企业经营所需,需要冠以中国或大行政区名,如西南,则需要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申请。 问:独资企业,可以冠名为公司或中心吗? 答:不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而公司是法人,中心是非公司法人,所以非法人不得使用属于法人的字样,如“中心”、“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可以在“厂”、“经营部”、“店”、“工作室'等字样中自由选择。

3.公司取名的限制

一、公司起名,应注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 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公司起名,应注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有: 1、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 2、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 3、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 4、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词汇为商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

需要在设立之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主要有以下三类公司:一是非经行政当局许可不得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意欲进入许可证制度控管之下的行业的公司;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管制之下的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如由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

4.企业取名的限制规则有哪些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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