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一家公司的名称是别人的注册商标
公司取名的规则有哪些?公司取名不同于宝宝取名,也不同于商品取名,比单纯商品取名难度要大。公司起名要注重公司名称合法性、专业性、品牌战略、行业特点。所以在给公司取名要注意公司取名规则,否则就会若上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公司起好名字需要注意哪些规则呢?下面随yw11起名网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取名的规则有哪些?
取名规则一:公司取名要合法
无庸置疑,公司起名后需要经过工商注册机构审核,而工商企业登记对公司名称有许多规定:在《如何给公司起名顺利通过注册登记》 中的一般性条款中,大家容易忽略,但是专业起名公司一般不会出问题,而且公司起名方案一般有8个备选方案,可供工商部门审核通过的。合法性是公司起名的首 要条件,虽然一般不出问题,但也要引起重视。
取名规则二:公司取名品牌要有唯一性
新成立公司一般没有什么品牌,但是,一旦企业发展起来,可能很快就创立出来了自己的品牌地位。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新成立的公司名称不要与现有的公司 名称或市场品牌相重音、或近形。这主要是因为一旦染上侵权纠纷,我们不仅是白给别人作了宣传不说,还是我们的人力、资金投入浪费掉了。二、新成立公司品牌 一但打响,有可能别的领域别的公司抢战先机。市场什么最重要信息!其次是企业品牌。如果我们的品牌(公司名称与品牌是不同概念,详情请参考《公司产品起 名与公司起名及品牌创建关系》)信息如果不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很容易被他人或得打擦边球的机会,这个在国际市场非常常见。
取名规则三:公司取名要没有歧义
日本一家蛋糕公司好高兴取了“LAPUTA”拉丁式名字。结果行销葡萄牙时这个字却变成“烟花女”,有谁敢拿卖肉为生的蛋糕。由此可见,同样的取名在不同国情下,仍会产生天壤之别的效果。
取名规则四:移情别恋
新成立公司最好与旧公司能有连续性,好让消费者产生“移情别恋”之心。如宝洁公司就有同一公司生产的多种洗发及洗涤用品问世。“声宝企业”与“新宝科技” 也是移情之例。如果“爱之味”之后再出现个“海之味”的品牌或公司名,“康师傅”之后再来个“马师傅”,企业形象将会在大众脑海中更持续,因此很容易想!
取名规则五:公司取名具有冲击力
广告人一天到晚说“冲击力”,可惜,名字中带有它的太少了,真正对顾客有冲击力的公司仍是昨日黄花。规则五:全球能行有一家汽车取名“NOVA”后在西班牙上岸才发现NOVA在西班牙语中为“不会走的东西”。那时候,取名人员几乎泪洒巴塞罗纳。取名规则六: 公司取名一定要符合行业特征
公 司在起名字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行业特性不要自相矛盾,比如公司是生产女装的,那么就要从女人的特点和气质出发,不要盲目的根据自己的喜好起名字。比如有些 词语比如“行、堂、德、厅”等在用在餐饮业就是非常合适的,但是如果机械类的公司用就会给人一种不伦不类的感觉,所以公司起名一定要符合行业特性。
取名规则七:异曲不能同工
像“英姿带”、“背背佳”争争吵吵又过了许多时候还是没个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规则八:天下一家
公司或企业取名要树立全球意识,发音要符合外国人的发音习惯,像“KODAK”、“CANON”、“FUJI”的共通性都是“简洁有力又带韵律”。
规则九:中英一致
如果您不关心中文字的英文表达力,让“大宏”变成“大公”,或“开元”变成“开涮”。那请不用再细读取名的游戏规则,以免眼睛“闪到”。缺少意境,商品很难和大众结缘。
规则十:反映公司实力
一些起名客户动不动要求起名公司说,一定要大气、一定要象通用、IBM、中国移动等那样的跨国、国际化名字那样。我们常说,名字也是信息,名字要因人而宜、企业名字也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状况而进行,名不副实是中国人交往的一大忌讳。甚至有些起名客户不懂公司名称的国家规定,要成立“中”、“国”字头公司!说真的要做到这点很难,有时候连老板对自己的文化特质都“搞不清楚”!
规则十一:适合远观
正因为全球的户外看板业愈来愈受欢迎,所以如果您的公司名无法从、老远的地方就让开车人士或旅客辨识,那么,广告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规则十二:适合书写
在勉为其难情况下设计字形,其结果势必让人摇头叹息。由于现代公司名称的传播是多元化的,一些平面媒体在宣传1v是就需要用到公司名称的书面效果,那么,书面好看、好认、视觉效果便于记忆也是公司名称好不好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以上是对公司取名的规则有哪些的详细介绍,您还可以查看我们的公司取名栏目了解与公司起名更多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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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起名的12条准则?
有一家公司的名称居然是别人的注册商标,这算是侵权吗看完小编整理的一家公司的名称是别人的注册商标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家公司的名称是别人的注册商标
公司名称实际上是你的商号,并不享有像注册商标一样的专用权,对方现在的商标申请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你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具体的异议理由和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程序可以向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如何防止商标通用化
一、通用名称的规定
1、商标注册时: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
2、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3、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1款)
二、商标通用化的法律判断
1、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1)商标注册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2)商标撤销程序:北京高院在银骏眉案案件中,突破以商评委裁定时的实际情况,裁定银骏眉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其注册违反商标法之规定。(3)商标侵权诉讼:因不涉及商标是否能够注册或是否撤销的审查,判断的时间节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已经成为通用名称;而无需遵守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2、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商标侵权诉讼对通用名称的判断,参考商标行政程序的判断标准,即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1)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2)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3)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4)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三、司法实践
新浪拍客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网民普遍使用该词汇,导致该词汇商标显著性明显减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成为通用词汇,他人在通用范围内使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银骏眉商标行政案:北京高院认为“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第53056号裁定作出时,“银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6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优盘商标撤销案:商评委认为,从争议商标“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其对于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的叙述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客观上进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灭“优盘”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作用。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已经比较普遍地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因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四、如何防止商标通用化
1、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
若商标的含义与所指商品的特点和用途,密切相关,如使用不当,很容易会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册申请时应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从而防止被淡化使用。
2、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1)权利人应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例如优盘案件,优盘成为通用名称,是由于朗科公司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不正当使用所致。(2)同时推出商标和新产品时,一定要正确区分商品名称和商标。因为在新产品上市之初,很容易用商标去命名商品,由此造成商标逐渐通用化。(3)权利人尤其要防止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被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具书、词典等文件中。这类情况,在药品名称和商标冲突的案例中,尤为突出。
3、实施积极主动的维权行动
权利人若发现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其他描述性说明等,应当及时启动维权行动,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行为,甚至刊登报纸杂志公告。权利人的维权必须及时,以免丧失权利的救济途径。进一步放纵他人的不正当使用,会导致商标通用成为既成事实,到时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就如“拍客”案件、“优盘”案件。
商标取名的注意事项
1、最好的是选文字商标
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商标名称最好是以简单明了的文字为主。因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商标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
2、要考虑国际化,尽量取英文或阿拉伯数字靓名
这样易于被世界各地尽量多即任何地域、肤色、人种、文化的人们所认知接受和拼读发音。由于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是世界各地不同民族、文化、肤色的知识人群都认识的符号,故以英文字母为元素的企业标志与标准字必定放之四海皆准,世界通行。
3、申请注册英文商标后,还需要中文注册商标
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本地化减小。因此,您所注册的中文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英文商标的各方面上有所不同。所以您申请中文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本地(本文化语言)与英文分开注册,不失为极有灵活性的好方法。各国知名品牌中,合一注册的非常罕见。
4、商标独特性非常重要
如果能做到兼顾“造词”与“含义”,效果更好,会收到强化独特性和显著性及赋予商标积极想象的双重绝妙效果。强调商标识别性的同时,更要强调独特性和显著性。商标设计要构思独特,突破常规,与众不同。
5、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
国际著名品牌不论是英语国家的还是非英语国家的,一般都得取个英文“洋名”。要成为跨国企业,产品畅销全球,不取洋名是不行的。取“洋名”不仅能为国际化作铺垫,同时也能大大提高品牌的品位。
6、字号(商号)与品牌商标一致
目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
商标注册的取名遵循识别性、独特性、显著性原则,给商标起名时尽量遵循以上几点,避免因起名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商标注册须防范风险
一、商标查询有盲期
众所周知,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可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注册申请将由商标局予以驳回,不得申请。因此,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申请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查询自己要注册的商标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商标的成功机率更高。但是很多申请人并不知道,即使在商标局的网站上进行了查询也不代表100%没有相同或近似。这是因为商标查询存在一个“盲期”的问题。商标的查询盲期一般在3~6个月。商标查询盲期造成了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在盲期内的在先商标信息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会与在盲期内的在先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的风险。
二、近似判断有主观性
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对商标注册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商标是否近似不能通过机器或程序去判断,而是由商标局的审查员根据《商标审查准则》和相关标准独立审查决定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知识面、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对商标的近似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另外,商标注册的不同类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与服务特点不同,因此每个类别的审查员对审查尺度的把握也有所不同,而商标局会根据情况临时抽调一些审查员支援其他积压文件过多的审查类别,这就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审查尺度宽严不一,从而影响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三、注意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看了“一家公司的名称是别人的注册商标”的人还看了:
1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
2注册商标个人和公司有什么区别
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哪些方面
4常见的商标陷阱有哪些
5公司注册名称核准是怎样的
6注册商标公司地址变更
7注册公司查询
8企业购买商标的注意事项
9个人香港公司注册商标
10注册海外公司成功案例
开店取名会不会关系到侵权?
在现今社会里,那些闻名于世的品牌LOGO无不出于它的公司给取了个好名字。公司起名并不是信手拈来,而是人们绞尽脑汁所创意的成果,一个好的公司起名具有吸引力和高度的概括力,从而能很好的刺激潜在的客户或者潜在的消费者。那些被人们喜闻乐见而又在市场上占据主导优势的公司或者商品,都有一个好的名字。给公司起名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才能让这个名字吸引别人的注意力,又能含括公司的寓意所在。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给公司起名的十二条准则,快跟着一起来去看看吧。
给公司起名的12条准则
一、公司取名要合法无庸置疑,公司起名后需要经过工商注册机构审核,而工商企业登记对公司名称有许多规定:在《如何给公司起名顺利通过注册登记》中的一般性条款中,大家容易忽略,但是专业起名公司一般不会出问题,而且公司起名方案一般有8个备选方案,可供工商部门审核通过的。合法性是公司起名的首要条件,虽然一般不出问题,但也要引起重视。
二、公司取名品牌要有唯一性新成立公司一般没有什么品牌,但是,一旦企业发展起来,可能很快就创立出来了自己的品牌地位。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新成立的公司名称不要与现有的公司名称或市场品牌相重音、或近形。这主要是因为一旦染上侵权纠纷,我们不仅是白给别人作了宣传不说,还是我们的人力、资金投入浪费掉了。二、新成立公司品牌一但打响,有可能别的领域别的公司抢战先机。市场什么最重要?信息!其次是企业品牌。如果我们的品牌信息如果不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很容易被他人或得打擦边球的机会,这个在国际市场非常常见。
三、公司取名要没有歧义日本一家蛋糕公司好高兴取了“LAPUTA”拉丁式名字。结果行销葡萄牙时这个字却变成“烟花女”,有谁敢拿卖肉为生的蛋糕。由此可见,同样的取名在不同国情下,仍会产生天壤之别的效果。
四、移情别恋新成立公司最好与旧公司能有连续性,好让消费者产生“移情别恋”之心。如宝洁公司就有同一公司生产的多种洗发及洗涤用品问世。“声宝企业”与“新宝科技”也是移情之例。如果“爱之味”之后再出现个“海之味”的品牌或公司名,“康师傅”之后再来个“马师傅”,企业形象将会在大众脑海中更持续,因此很容易想!
五、公司取名具有冲击力广告人一天到晚说“冲击力”,可惜,名字中带有它的太少了,真正对顾客有冲击力的公司仍是昨日黄花。规则五:全球能行有一家汽车取名“NOVA”后在西班牙上岸才发现NOVA在西班牙语中为“不会走的东西”。那时候,取名人员几乎泪洒巴塞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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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关键字重名但不同行业,是否构成侵权?!
开店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要注意的事情很多,甚至还可能会存在风险系数。其中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给店取个名字,因为店名还会关系到店铺日后的发展。在取店名的时候应该多加小心,避免与别人的店名相似,因为那样的店名不仅不利于店铺长久发展,还有可能会涉及侵权方面的问题,所以开店取名是有可能会关系到侵权的。
构成店名侵权会罚款吗?
店名侵权会罚款的,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店名侵权会罚款的,个体工商店名侵权商标名称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而对侵权人的处理一般会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没收或者销毁侵权的商品,并且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同时也应当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怎样避免侵权?
正常情况下,如果你依法经营,到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要工商局同意注册店名一般都不会算作侵权。工商局进行名称核准的时候是需要审核的,不会将容易与其他店名相近或类似的店名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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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个人小公司的取名问题
注册公司时,关键字重名但不同行业,是构成侵权,不能注册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铲,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实。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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