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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一样算不算侵权

公司名字一样不一定算侵权。

1、公司名称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2、若公司名称已通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通常不视为侵权;

3、同一行政区域内,同行业公司不能使用相同名称,工商局会查重;

4、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度,但可能因缺乏全国联网检索系统和汉字组合限制,导致不同行政区划相同或相似企业名称注册,可能引起冲突;

5、企业名称冲突诉讼中,若双方名称均合法注册,判断是否不正当竞争时,考虑当事人是否有混淆或搭便车意图,及是否可能导致公众误解;

6、一方企业名称若具有知名度,则可能构成侵权。

公司名字的注册流程:

1、查询公司名称是否已被注册;

2、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3、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准备公司设立登记文件;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6、领取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公司名称是否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包括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行业使用相同名称、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是否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尤其是当一方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时,更需谨慎以避免侵权。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加字号加行业特点加组织形式构成。这四个部分只要前三项中有一项不同都行。两公司虽然字号相同,但行业不同,一般是可以的,除非该化工企业是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广泛。但从该企业名称看不是集团,两者不会造成名称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用自己的名字注册公司有什么风险

1、运用行业特点:为公司取名可以运用行业特点,从而给消费者一个正面的形象,容易记住。

2、采用发散思维:可以采用发散思维,为公司取到一个个性化的名字,突出与行业的不同。

3、运用可持续发展的名字:为公司取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名字。比如:当为服装公司取好名字时,经过几年的发展有想卖穿上用品,家纺等等。就与公司名称产生不伦不类的效果,给消费者一种不好的现象,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发展。

扩展资料:

公司取名注意事项:

1、易传播:在为公司取名时,公司名称没有歧义、适于书写、容易识别等,才能为公司带来很好的推广以及名称的传播力。比如:为公司取到一个生僻的字,让消费者不认识时,会大大减少顾客前来消费以及不易让消费者记住。

2、符合法律规定:在为公司取好名字时,名字需由简体的中文构成,行政区不能用作字号,且字号中需要注意是否含有党政机构名字,以注意的公司名字等等,已避免以后带来的法律纠纷。

3、英文名字不歧义:想要运用纯英文为公司取名字时,要精准无误地为该英文名字查找各种翻译解析,从而为公司带来好的名字。

-公司名称

注册公司名称前面可以有省名称或者省会名称吗

法律分析:用自己的名字注册公司有可能会承担债务风险。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一切职务行为,包括作为外贸过程中的签订合同,出席商谈。公司违法职务行为的个人处罚对象,原则上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职权大,责任也大。许多行政处罚甚至刑罚,都由法人代表承担。如果是法人的话,也要防止出资人抽逃资本并且消失匿迹,否则,别人追债上门,首先找的就是法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哪些材料?

注册公司的名称前面是可以有省份名称或是省会的名称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扩展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公司名称冠以省名称是有注册资金等限制条件的,以广东省为例。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

一、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一)调整范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省、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省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

1.以“广东”“广东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2.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

3.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二、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 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工商行政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许可权、授权期限。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影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根据上述档案,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许可权、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也可以在设立登记时提交)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影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影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影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影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7、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影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8、根据上述档案,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式。它开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登记名称。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释出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专案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此时出现了在企业登记前名称可以先行单独登记注册的提法,但这种预先单独登记注册并没有作为一个特殊的名称核准登记程式,在规定中对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式、操作性规定均较粗。在实践中,除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在企业登记注册前预先单独申请名称登记外,国内企业很少使用该程式。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释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根据该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专案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同时,该条例还第一次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规定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必备档案之一。

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档案、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档案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发挥这一程式的有效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专案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那些材料?急用

答:您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核名称:身份证影印件、名称核准申请书、承诺书。希望被采纳

其中注意还需准备:

1想好您的公司名字,一般3-5个备用;

2确定您的注册资本,最低3万;

3确定您公司法人及股东,准备好身份证;

4确定您公司法人及股东投资比例;

5准备您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协议,确定其可用性。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包含: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专案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案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档案(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要求此批准档案);

(四)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六)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怎么办理啊?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登出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投资专案核准有何程式

《企业投资专案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式主要包括:

(1)编制专案申请报告。专案申报单位应向专案核准机关提交专案申请报告一式五份。专案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专案,其《专案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申报。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专案,须按照地方 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专案核准机关提交专案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专案,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专案申请报告,并附上专案所在地省级 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专案,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专案申请报告,并附上专案所在地省级 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专案,应经专案所在地省级 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专案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专案,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稽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专案申请报告。

专案申报单位在向专案核准机关报送专案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档案:

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案用地预审意见;

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审批意见;

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档案。

(3)受理。专案核准机关如果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专案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专案申报单位,要求专案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档案,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专案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专案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专案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4)委托评估。专案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专案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专案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5)行业主管部门稽核。专案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专案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专案核准机关提出书面稽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稽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专案,专案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专案,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7)核准期限。专案核准机关应在受理专案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专案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专案核准机关提出稽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专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专案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核准决定。对同意核准的专案,专案核准机关应向专案申报单位出具专案核准档案,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专案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专案,应向专案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专案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专案,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专案核准档案。

(9)对核准决定异议的处理。专案申报单位对专案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手续?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么

这是两个问题,所以分开回答

申请名称核准步骤:

①填写好的申请表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③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分公司需要预先核准吗? 

不需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上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怎么办理

一、审批事项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不含字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许可权、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2、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许可权、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企业名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3、工商分局受理的,市局在1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市工商局受理的,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交什么材料

到工商局领一张《预先核准名称登出申请表》填上

1、申请登出名称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原件。

2、投资人与《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记载投资人不同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已核准名称

资讯调整。投资人全部变化的,无权申请登出名称。

3、“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①办理内资名称预先核准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②办理外资名称预先核准的,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③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由拟变更企业加盖公章。

4、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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