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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1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

2法人的简历(18周岁至今,时间不间断)

3法人的照片(1寸的两张)

4地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单位的话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5地址证明表(两种表格,看下房屋登记表上的房屋用途是什么在确定用那个表)

6经营范围

现在政策放宽了,注册资金认缴制。如果实行了三证合一,程序会简化。注册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称 (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

2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 (7-10个工作日)

3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5个工作日)

4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3个工作日)

5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5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设立公司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当前,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成立公司的门槛将降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注册公司须知:实缴制已改为认缴制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一改革有利于个体创业、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常见的公司名称一般有3种形式,不同形式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注册时任选其一即可。

1、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字号+(地区)+行业+组织形式

例:快又好(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字号+行业+(地区)+组织形式

例:快又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在起名时,建议将字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是否已经被注册,尽量保证没有重名,这样通过率会高一些。

参考资料:

-工商注册

办个体营业执照要带哪些东西

对于想要凸显出自己饭店特色的名字来讲,那么一个吉利的、招财的、大气的名字,能够凸显出这家餐厅独特的美食以及独特的饭店菜系特色,同时也能够让人更好地去喜爱上这家饭店的菜系,能够让人觉得这家餐饮店值得信任。

餐饮公司起名大全免

霆川、仕微、硕复、凌扬、营立、达顺

超通、益韦、纳永、悦尚、欧赛、隆智

凡吉、之阳、顿集、缘旭、振界、玛亿

成全、瑞梦、硕霆、鼎玛、运彩、隆迈

伟讯、达银、亚南、永富、派鸣、贵嘉

龙网、顺成、瑞振、诚健、利速、霆原

洁万、瑞生、悦彩、曼梦、网冠、嘉旭

京铭、宇凡、复龙、思爱、立影、圣月

祥银、浩铭、系码、飞腾、紫友、赛西

凌正、来江、玛良、航系、语木、耀易

佩胜、丽恒、江久、鸿优、耀真、达览

仕佳、风福、赛语、木洁、仕影、原锦

有创意的餐饮企业名字

缘聚此缘字的含义是缘分、有缘;聚字的含义是聚集、汇集;此字则指此时、此地。这个名字的含义是指聚在一起是很有缘分的,读作yuán,jù,cǐ,声调起伏变化大,读起来是很好听的。以此作为饭店名字,表示希望大家珍惜聚在一起的缘分和时光,是一个唯美的名字。

干饭人饭店是吃饭的地方,“干饭人”是最为热门的网络词汇之一,用以指代热衷美食和食量巨大的人,这一词汇也成为年轻人的自嘲,深受欢迎,干饭人可以用于饭店命名,用以表明自己的饭菜管够管好吃。

山黍秋这个名字来源于诗句“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以诗句作为饭店名字显得十分有文化底蕴。这个名字的读音为shān,shǔ,qiū,声调是阴平、上声、阴平组成的,读起来好听悦耳,寓意着饭店内的原材料都是纯天然的,顾客可以放心食用,会吸引人们的关注。

可以运用地名来取名

以一个城市的区、县或街巷命名的餐馆也不为少见。好处是突出地区,了解餐馆的地理位置和方位,就餐更容易找到。使顾客就餐方便,在餐馆起店名时,更应把其店的详细地址和方位告诉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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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能用什么名字?

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工商户名称:名称需要按照公司起名规则起名,同时需要多准备几个以免核名失败需要重新审核。

2、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件信息和****

3、公司注册资金,出资的方式等资料

4、注册地址:需要提供租赁地址,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东信息等资料;

5、经营范围:可以根据同行经营范围进行填写即可。

注册个体工商户操作流程

1、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名

需要先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需要准备申请人身份证、注册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资料提交核名。申请通过之后,会领取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同时收到《个体工商户户籍登记申请表》;

2、提交个体工商户资料

名称审核通过之后,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申请人委托相关证件、注册地址和其他法律相关资料证明文件;

3、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日期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https://www91kaiyecn/getihu/

公司起名,上企好名。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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