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成立集团公司,公司名称应如何取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占子公司股份的51%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2.
可以起什么什么有限公司,也可以用姓氏起公司名。
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扩展资料:
经营范围是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它反映的是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初次注册公司,不知道如何确定经营范围时,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内同类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其经营范围如下:
网络通信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的安装和销售,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3.我想注册个公司,公司名字想好了,公司是有限合伙类型的,能不能起
不能叫做XX有限合伙公司。建议公司名称为:XX有限合伙企业
拓展资料:
因为设置的是有限合伙类型,那就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法理上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是不能带有公司字样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上述法条仅规定企业需要带有“有限合伙”字样,至于是否可以带“公司”字样,未予以规定。
但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要参照工商总局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因而,不能叫做XX有限合伙公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伙企业法
百度百科--公司法
百度百科--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4.企业名称加上集团二字可以吗
不可以。
名字有集团必须保证企业为集团中的一员,不管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
那么:成立集团需要的条件: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其他部门有规定的,还可参照其他部门的规定。
现在地方的集团设立条件有所放宽。
具体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5.公司名字能不能用地名
貌似不可以吧,特殊标志性的词语一般都不能的乱用来做公司名称的: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1、公司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2、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1];
3、公司名称经核准注册后,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即公司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
4、公司名称要预先核准登记;
*5、公司具体名称要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公司类型组成。如北京XXX实业有限公司。
有特权的可能就行,个人要办恐怕……比如中粮集团的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6.怎么从公司名字看出公司是国企还是私企
公司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基本为国企。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3、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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