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团法人对名称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有什么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必须出现有限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出现类似,“第一”“最大”这种字眼,也不能以地区作为名称,“XX地第一什么什么集团”,社团法人的名称,名称起码体现自己的功能,不能违规,违背常理,社会公德,名称是一项很具体的事情,法律依据也就是散见在条文中,社团法人的成立条件里面会有对名称的要求,说一定要有名称。
最常见的就是对合伙企业的名称的要求,特殊的合伙的名称,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不能写成,“中国第一律师事务所”这样的。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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