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国公司名称
五A中德商务,咨询问答:
有限责任公司: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2.5万欧元(约合20万人民币),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简称GmbH,是一种最广泛的公司形式。任何一位外国公民,过去5年中,未因商业欺诈或类似罪名在欧盟境内被处罚过,均可在德国注册成立,并由一名自然人担任这家德国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无需在德国具有居住身份,无需雇佣德国人及让德国公民持股。
股份公司: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成立之初,必须完全由创始股东认购,其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个人公司:以个人独立经营申请的注册形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并出任法人或者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此种注册形式,要求有在德国长期居留许可。
五A中德商务,可以代办在德国成立公司的全部手续。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用的形式,按目前德国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到德国注册,也可以不去德国,经德国驻华使馆公证后,委托我们全权办理。
2.想要注册一个德国的公司,应该怎么做
香港宏志会计事务所为你回答 注册德国公司 德国设立有限公司的详细规则 通常情况下,在德国筹建子公司的中国公司多选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为了任何法律允许的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注册德国公司的商业名称 公司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关系存在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
除了股东以外,其他人员的姓名不得用於公司的商业名称。公司的商业名称无论如何必须附有“有限责任”标志。
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注册德国公司的基本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为二万五千欧元,每个股东的最少出资为250欧元。
任何股东不得在公司登记时认缴多份基本出资,如果以实物出资,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实物出资标的及其作价金额。 德国公司申报登记 公司应当向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申报,在商业登记簿登记。
在注册登记之前,必须缴付每一股面值的25%,缴付总额则至少要达到1.25万欧元。此外,如果公司是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的资本余额提交担保。
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由公司缴付完毕。 申报时必须附有的材料 ·公司章程。
如果公司章程是授权全权代理人(如我们的德国律师)签字的,还必须附有代签公司章程的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或经过公证认证的该证书副本。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任命管理董事,则需附有管理董事的合法证明。
·由申报人签字的,载明股东的姓氏、名字、身份、住所以及每一股东所认缴出资额的股东名单。 德国公司登记内容 在商业登记簿登记时,必须登记公司的商业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章程签定日期和管理董事情况,还必须登记管理董事的代理权限。
如果公司章程载有公司的存续时间,则该项内容也必须登记。 注册德国公司准备阶段 第一选择:通过异国委托建立(即申请人委托我们的德国律师办理公司注册) ·请一个德国公证人或律师准备一份委托书草案。
·经核证的证明中国投资者合法存在的本国营业执照或其他文件的摘录。 ·中国公司的法律代表发出委托书。
要求法律代表和他的授权范围在本国营业执照或其他文件的摘录上得到证明。 ·有公证人签字的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公证书。
如果需要,也可以由中国的公证处出具该公证书。通常情况下,中国公证处出具的证明需要经过合法化手续。
第二选择:中国公司的法律代表亲自到德国建立 ·准备必需的文件材料。 ·由我们发出邀请,申请商务签证。
(客户要办理此步骤必须先得到德国方面准许注册公司的许可后移民局才有可能发出签证,但不能保证一定批准,因为公司还没有注册好,移民局可以此理由拒签。因为办理德国公司注册有非常繁琐的程序,必须委托专业律师办理,所以申请到是否亲自到德国对於申请没有帮助。)
·中国公司本国营业执照或其他需要的文件的摘录,作为中国公司合法存在的证明。 ·附加公证人的证明书,使上述所提到的文件合法化。
通过律师或公证人准备下列文件 ·章程 ·股东关於经理人选的决议 ·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的申请 ·股东名单 德国公司建立活动 ·申请人开设银行账户,汇入公司股本。 ·如上第一种选择所述的中国公司的委托人或第二种选择所述的中国公司的代表,在德国公证人前在章程上签字。
·公司经理或委托律师在德国公证人前在商业登记申请及股东名单上签字。 申请德国公司注册登记 按照商业法,成立公司必须在有关当局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
公司应向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报,以登记入商业登记簿。获得正式的登记必须由一个公证人处理,公证人须提交有经理或委托律师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如果公司是通过委托成立的,需要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的原本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翻译成德文的章程的原本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证明中国公司合法存在和其法律代表授权范围的适当的文件 ·公司的经理人选的决议 ·股东名单 ·经理授权委托书(用於法人登记) ·股东授权书 ·公证师出具的证明 ·德国使领馆的证明 ·护照(用於个人登记) ·居留与工作许可 办理德国公司营业证明 在公司成立之后,正式营业之前,必须在公司所在地的营业管理局办理营业证明。
登记表需要填写公司名称、地址、行业与登记人姓名。持有营业证明,就可以在所有的批发市场购货。
在登记后,管理局就会把材料送到主管税收部门、社会保险、行业管理部门、当地工商会或专业商会等。 其它的德国公司登记事项 关於税收、社会保险等其它登记事项,可以在公司登记之后,通过谘询公司或律师帮助办理。
以上要求看似繁琐,其实都不需要公司自己处理,只要委托宏志会计事务所就可以。
3.如何经营在德国成立的公司及相关事项
参考资料:德国是我在欧洲最大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伙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在德设立的各类中资机构约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为有限公司,只有极个别股份公司。德国是市场开放、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市场容量大,但竞争激烈。
德实行高工资、高福利和高税收政策,劳动力和经营成本非常昂贵。近年来,德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加,老工业逐渐向第三世界等地转移,企业破产数不断攀升。
中国企业在德设立公司,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慎重决策。 一、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比较 (一)人员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并出任老板或股东的公司,主要有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
这些公司多为战前及战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业,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 。
参考资料:德国是我在欧洲最大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伙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在德设立的各类中资机构约50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为有限公司,只有极个别股份公司。
德国是市场开放、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市场容量大,但竞争激烈。德实行高工资、高福利和高税收政策,劳动力和经营成本非常昂贵。
近年来,德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加,老工业逐渐向第三世界等地转移,企业破产数不断攀升。中国企业在德设立公司,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慎重决策。
一、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比较 (一)人员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并出任老板或股东的公司,主要有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这些公司多为战前及战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业,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
(二)资本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 资本组合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中又分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形式,即国内通常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Stammkapital)现为2.5万欧元,并以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财产排除在公司债务之外。
公司可以由一个或数个股东设立。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以用资金和实物,每股最低出资为100欧元,股金的面值为50欧元,股东的出资为50欧元的倍数。
任何股东不得在公司登记时认缴多份基本出资。如果以实物出资,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实物出资标的及其作价金额。
德国公司的内部管理建制不同于美国和我国,董事长即为首席执行官(CEO),不另设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即总经理或总裁,德文称作Vorsitzender der 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即副总经理或副总裁。
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规模小,只设一个Geschaeftsfuehrer,此人即为董事长。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Grundkapital)现为5万欧元。
每股股份最低面值为1欧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须经过批准,上市申请由德国信贷机构提出,审批由股票交易所负责。
股份公司也只承担与注册股份资本相应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选举产生监事会(Aufsichtsrat),监事会由资方和劳方代表各一半组成(双方表决各占50%,无多数意见时,监事长拥有两票),监事会任命董事会(Vorstand)。
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实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长(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职能和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亦无区别,只是德文名称有异。
(三)外国企业在德设立分支机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分支机构一词在我国涉及公司法的文献中仅特指一公司的分公司或银行的分行,既不包括独立经营的独资和合资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它地方或国家下设的代表处,后者另称为代表机构。而德文中分支机构(Niederlassung)一词系广义上的概念,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形。
本文所讨论的分支机构以德文概念为对象。 1.代表处(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而言最为简便,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
根据德有关法规及中德两国政府避免双重社会保险协定,代表处人员系"派遣"(Entsendung)人员,没有在驻在国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驻在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同样由于不是独立法。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ming5.com/gsqm/405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