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含有哪几种煤
有褐煤、烟煤、无烟煤、半无烟煤等几种。
(1)褐煤:多为块状,呈黑褐色,光泽暗,质地疏松;含挥发分40%左右,燃点低,容易着火,燃烧时上火快,火焰大,冒黑烟;含碳量与发热量较低(因产地煤级不同,发热量差异很大),燃烧时间短,需经常加煤。
(2)烟煤:一般为粒状、小块状,也有粉状的,多呈黑色而有光泽,质地细致,含挥发分30%以上,燃点不太高,较易点燃;含碳量与发热量较高,燃烧时上火快,火焰长,有大量黑烟,燃烧时间较长;大多数烟煤有粘性,燃烧时易结渣。
(3)无烟煤:有粉状和小块状两种,呈黑色有金属光泽而发亮。杂质少,质地紧密,固定碳含量高,可达80%以上;挥发分含量低,在10%以下,燃点高,不易着火;但发热量高,刚燃烧时上火慢,火上来后比较大,火力强,火焰短,冒烟少,燃烧时间长,粘结性弱,燃烧时不易结渣。应掺入适量煤土烧用,以减轻火力强度。
1989年10月 ,国家标准局发布《 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 》(GB5751-86),依据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粘结指数G、胶质层最大厚度Y、奥亚膨胀度 b、煤样透光性 P、煤的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等6项分类指标,将煤分为14类。即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1/2中粘煤、气煤、气肥煤、1/3焦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瘦煤、贫煤和无烟煤。
2.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报告范文
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2009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⑴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所经销的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配置情况或委托正规的煤质检验情况;⑸2009年煤炭经营数量和营业收入情况;⑹煤炭购销价格和依法纳税情况;⑺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⑻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含煤炭洗选加工企业)需有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出具的2009年煤炭经营量证明,并经企业所在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盖章认定。县级没有设煤炭管理部门的(如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等),由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根据省能源局[2009]290号文件规定,凡经营量低于1万吨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予年检。 3、煤炭经营情况年检表。
4、《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5、报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或缴款书、所得税纳税清算表(复印纳税交款书)。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09年企业损益表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7、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需要延续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除需提交上述年检材料外,还需提交延续经营申请书。按照2009年12月14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发[2009]290号)要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鉴于290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一些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来不及筹集和办理增资手续。因此,对需延续经营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换证时间可推迟到2010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这些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完成年3万吨经营量的最低要求,否则不予换发新证。2008年、2009年取得的煤炭批发经营资格证也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年经营量3万吨的最低要求,否则也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和年检手续。
煤炭洗选加工企业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五、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旦查实,不予年检或换发新证,并在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购销无合法证照煤矿产品的; 3、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 4、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或自检不严肃、弄虚作假的; 6、经营资格证到期不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须知 一、年检时间及范围: 煤炭经营资格证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检。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年检申请材料。
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均为年检对象。 二、年检内容及标准: 1、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各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有效; 2、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年煤炭销售量应达到(时间跨度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批发企业1万吨(暂定)以上;零售企业3000吨(暂定)以上;民用型煤企业煤炭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三、年检应提交本表并附下列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1、《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原件); 2、年度煤炭经营业务的证明(煤炭经营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年检程序及时限: 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向所在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省属煤炭企业向省煤炭行业办)提交;民用型煤企业应先由所在的县(市、区)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年检内容要求(在年检表初检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再向所在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将初检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煤炭行业办;省煤炭行业办自收到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检。 五、年检结果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合格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加盖省煤炭行业办年检专用章;基本合格的,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在20日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后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同时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不得再从事煤炭经营。 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规定的; 2、煤炭经营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批发、零售企业年煤炭销售量未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 3、有出租、转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5、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情节严重的; 6、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的。
六、其他事项: 1、拟不再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 2、当年10月1日前新办证的企业须参加当年度年检,经营。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iming5.com/gsqm/433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