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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开票限额有没有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2.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没有期限规定,当期没有抵扣完,可以在下一期继续抵扣。如果企业直到注销都没有抵扣完,可以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在清算所得税时扣除。

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同时也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如果只有留抵税金而没有实际库存,则涉嫌货物已发出但未计提销售,有逃税现象。

进项税留抵

本月进项有留抵,账务不必作多交增值税处理,仅是账务的处理的话.则不用处理进项税。

留抵税金是累计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

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

3.企业变更名称后原名称开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分情况,企业变更后,要看名称是否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1、因为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时间,而且企业变更名称,工商变更刚变完就赶上纳税申请时间,这时税务部门还没有办完变更手续,这时开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工商和税务原来企业名称都变更完毕,系统的名字已经变成了单位的新名称,那么就不可以抵扣了,系统也无法认证了。

如果公司的变更仅是名称发生变更,税号没有变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是在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以前的,可以在认证通过后申报抵扣;如果开具日期是在公司名称变更以后的,发票开具的名称还是原来老的名称,则属于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只是企业名称变更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经营地址等等都没变,那么只需要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机关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前提是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都已经变更)并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发票(包括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然后重新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自印发票。新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先行刻制,但必须与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相同。免税证明如果没有到期,可以不变更。

扩展资料

公司名称变更发票:

名称变更没有关系的。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没有认定。之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进项抵扣的。

如果只是企业名称变更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经营地址等等都没变,

那么只需要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机关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前提是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都已经变更)并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发票(包括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然后重新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自印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4.进项发票企业名称开错了,税号正确,可以认证抵扣吗

认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84位密文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张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全部相符就可以。因此公司的名称开具错误认证时不受影响,不过现在对发票的抵扣要求是很严格的,是不是需要重开还是由购货方咨询一下税管员,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可左可右的事,税管员的意见最重要。

开具负数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通知的规定处理(14-19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开具负数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处理 (第一条第三款):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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